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11.15颁布实施)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3.【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并施行。根据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4.【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1995.07.06颁布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5.【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1993.12.24,颁布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四)责令离岗培训;(五)调离执法岗位;(六)取消执法资格。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云顶国际yd888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电话: 0482-2779024 email: xamscj@163.com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3 蒙icp备20001270号
云顶国际yd888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