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及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本)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四款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4.【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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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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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四)责令离岗培训;(五)调离执法岗位;(六)取消执法资格。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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