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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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⒈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⒉审查责任:核实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⒊发放责任:通知当事人领取奖金并履行相关手续。
⒋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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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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